传销案件辩护与研究---传销案件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7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导语:
本文主要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分析阐述.
正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意见》所谓一般工作人员,是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起到关键性作用,仅为公司、单位日常活动工作的人员.如不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公司或单位的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受劳务指派到该公司、单位工作的人员等等.
因此,在公司、单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对于正常的工作者,是大可不必担心其涉嫌犯罪,因《刑法》并不打击公司、单位中正常工作的人员.
当然,《刑法》不追究一般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其违法行为,《意见》明确指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那么一般的违法人员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以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工商部门有以下两种处理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组织策划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者以及参加传销者执行不同的处罚标准:
1)组织策划者,处传销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参加传销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第2种处理结果,罚款是相对明确的,在这里笔者不需要做过多的解释.
而违法所得是如何认定的?下面我们就做一定的剖析.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的规定,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职权.
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并不是与案件有关的工作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工作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实务中极有可能会被办案机关拔高,因此当事人一旦涉嫌传销案件,需要首先判断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再进一步厘清行政责任的大小.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和研究员张春对传销案件辩护与研究---传销案件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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