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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征用村民的果园未予补偿,如何维权?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征拆维权|征用村民的果园未予补偿,如何维权?

01


案件回放


某年某月,叶先生与李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转包合同一份.次年,xx市人防办公室因“三防一青”教育训练基地建设,须征用叶先生的承包果园,但并未与叶先生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而是与李某签订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叶先生向xx区相关部门提出“附属物的登记异议申请书”,xx区相关部门告知叶先生可向xx镇相关部门提出主张,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为此,叶先生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防办公室与李某签订的补偿协议,经xx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补偿协议.


经叶先生多次向xx区土地管理局申请查询xx市相关部门用地手续,均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叶先生承包的果园也被夷为平地.诉讼期间叶先生通过xx市人防办公室及xx镇相关部门向xx市相关部门请求对于叶先生的果园进行评估,制定补偿方案,同时也向有关部门信访,xx镇相关部门回复,要求叶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叶先生再次向xx市相关部门提出请求,依照征地程序制定补偿方案,xx市相关部门均不答复,为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xx市相关部门赔偿叶先生果园被占用的经济损失,法院以要求xx市相关部门赔偿的请求不满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叶先生的诉求并责令xx市相关部门补偿叶先生的经济损失,裁定书生效后xx市相关部门仍不履行补偿义务,不对叶先生的果园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为此叶先生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xx市相关部门征用叶先生承包的果园不履行补偿决定违法,判令xx市相关部门作出相应补偿决定.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在认定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时已经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地上附着物清点及评估合法,补偿足额到位,不存在叶先生所称不履行补偿决定的情形.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责令xx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叶先生在涉案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核定并依法进行补偿,作出补偿决定.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案中,叶先生作为被征收人并未与xx市相关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书.叶先生起诉要求xx市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xx市相关部门应当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依法对叶先生在涉案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补偿,作出补偿决定.


03


京尹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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