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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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包括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四大类,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核心问题都在于: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有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或者商业秘密?

通常认为,是否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都要由中立的第三方来鉴定。然而,是否如此呢?侵犯商标、侵犯专利、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四类案件,都需要鉴定吗?这四类案件的鉴定有什么不同呢?维权报案或者辩护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由被害单位鉴定

是否侵犯注册商标,往往由被害单位(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进行鉴定。在报案时,报案人一般只需要出具《未授权声明》之类的证明资料,以证明注册商标权人从未授权给被控告人生产、销售、使用相关的注册商标及相关产品。

公安机关正式刑事立案之后,又会委托被害单位对查扣的产品及涉案商铺、网店上销售和展示的产品是否侵犯商标权进行鉴定。

例如,在日本某医疗器械品牌公司XX株式会社控告广州市白云区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报案人出具《未授权声明》认为“XX株式会社是涉案商标XXX的权利人。经确认,特此慎重声明,XX株式会社从未直接或间接许可或授权广州市白云区某公司生产、销售携带有XX株式会社在中国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XXX标志的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

在刑事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又委托XX株式会社对查扣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书》显示“XX株式会社是涉案商标XXX的权利人。经确认,特此慎重声明,2017年11月17日,由XX公安局从广州市白云区某公司的下列产品,经我公司进行鉴定,确认该批产品并非XX株式会社或其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该批产品是冒用XX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二、是否侵犯著作权,需要专业鉴定报告

是否侵犯著作权比较难以认定,在报案时,报案人往往需要先行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鉴定,根据著作权的产品不同,往往由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省版权保护联合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中心等不同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而在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也会委托专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是否侵犯著作权再一次鉴定。

案例一,对玩具的鉴定。在邵某、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涉案玩具是否侵犯著作权,由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邵某生产的“熊出没”系列玩具和陈某印制的彩盒侵犯XX有限公司“熊出没”著作权。

案例二,对计算机软件的鉴定。在韦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被害单位报案时,委托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被害单位的软件程序与侵权产品的系统程序进行同一性、对两者的操作界面比对,结论显示,两者的十六进制编码的相似率为99.9%,相似程序达到甚高同一性,且两个程序的操作界面呈实质性相似。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查扣在案的机器中的软件与被害单位提供的软件相似度进行鉴定,结论显示,相似度达99.9%,达到甚高同一性。

案例三,对电视剧的鉴定。在吴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涉案侵权的产品是电视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鉴定报告,证实就被害单位提供的119部电视剧(3,221个视频文件),与被告人吴某运营盗版网站下载的109部电视剧(2,989个视频文件)进行比对,两份检材中有105部电视剧有对应关系,其中2,871个视频文件基本相同。

三、侵犯商业秘密,需要专业鉴定

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鉴定,需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鉴定,涉案的技术信息(图纸等)是否为商业秘密;第二层次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可以合并鉴定,也可以分开鉴定。

案例一,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刑终字第44号案件中,叶某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由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显示:1、涉案风机、蒸汽加热器、细毛器等设备零部件图纸和被害单位对应的设备零部件图纸相同或实质相同;2、被害公司提供的设备图纸所记载的风机、蒸汽加热器、细毛器等零部件的具体结构、涉及尺寸、公差配合、材料、规格以及技术要求等整体确切组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信息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刑初164号案件中,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鉴定,分为两次鉴定:1、2014年12月30日,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图纸是否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图纸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2、2015年2月4日,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图纸与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图纸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图纸基本相同,两者具有相应的同一性。

案例三,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5号案中,对于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机关委托国科鉴定中心对被害单位的固态硬盘产品源代码与涉案固态硬盘产品源代码进行同一性对比,认定涉案固态硬盘源代码与被害单位固态硬盘源代码相应函数实质相同并且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共有29个函数。

四、侵犯专利权,不需要鉴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可见,假冒专利的行为类型,主要是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号,或者伪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而这些行为类型都是不需要进行鉴定的。因此,假冒专利案件,对于是否侵犯专利权的问题,是不需要由专利权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案例一,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知刑初字第00018号案中,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他人许可,在其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

案例二,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知刑初字第0001号案中,被告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

案例三,在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刑初139号案中,被告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篡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变造专利申请文件并在其销售的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

案例四,在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刑初104号案中,被告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

五、小结

侵犯商标、侵犯专利、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四类案件,是否需要鉴定、由谁来鉴定、鉴定什么问题,都是不同的。无论是在维权报案时,还是在刑事辩护中,我们都需要特别关注这类案件的鉴定问题,才能顺利报案成功或者辩护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