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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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死刑案件既要技术辩护,更要突出技术辩护重点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死刑,我们接手二审.


一、技术辩护在庭前.

首先,经过反复阅卷、多次会见第一被告人,我们先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十多份书面申请:申请调取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申请调取搜查证和搜查笔录、申请调取扣押笔录、申请调取定量检验报告对应的取样笔录、申请调取鉴定人资格证书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调取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申请重新鉴定(定量)、申请调取第一被告人讯问笔录(提讯证记载的提审次数多于附卷的讯问笔录)、申请调取技侦材料(录音).


我们发现卷宗中缺少上述证据,虽然在将来二审庭审质证时可以作为质证意见发表,但我们认为庭前通过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可以引起合议庭的重视.


我们还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甚至还大胆提交排非申请,请求排除扣押清单和涉案毒品.


二审检察员根据二审法院转来的书面申请,补充了数十页的情况说明和其他相关证据.


其次,为了更好与二审检察员沟通交流,我们书面申请听取辩护人意见,二审检察员积极回应.我们和二审检察员面对面充分沟通交流,检察员针对我们事先提交的辩护意见提纲予以一一回应.


第三、为了获取某些技术信息,我们也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向办案单位所在地的计量院申请公开有关该办案单位电子天平计量检定信息;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鉴定机构CMA资质认定情况,等等.


最后,我们也通过电话和经办人及其书记员保持沟通,及时跟进案件进展.




毒品死刑案件既要技术辩护,更要突出技术辩护重点



二、技术辩护在庭审.

二审开庭在某看守所内进行.在审判长宣布进入证据质证阶段时,我们主动询问合议庭如何回应庭前我们提交的多份书面申请,特别是排非申请.审判长回应称我们的排非申请涉及到的证据由于未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程度且检察员予以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故排非不予进行.至于其他书面申请局限于证据瑕疵范畴,检察员已经做了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庭审继续进行.


作为第一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首先发表对一审证据的异议.当我们阐述由于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不合法,且办案单位全程没有对涉案毒品依法封装,导致毒品来源不合法时,审判长有点激动,打断了我们,说证据瑕疵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告诫我们作为法律人谨慎评价“毒品来源不合法”.


我们继续就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录像和照片发表质证意见:


首先,办案单位没有使用恰当的电子天平称量.


法律规定,称量毒品时,一千克以上十千克以下,电子天平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克,但办案单位使用的电子天平分度值是十克,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办案单位没有使用恰当的电子天平,必然导致称量结果误差大,不准确.


其次,从称量录像、照片来看,电子天平显示的称量结果系毛重(带包装),该称量结果不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毒品数量.


第三、不能排除电子天平存在质量问题,表现在:


电子天平称量空白塑料袋子时,显示屏不显示任何数字;检察员虽然补充了电子天平检定证书,但检定时间是2020年,而涉案称量行为发生在几年前.检察员至今没有提供有效期包含称量日期的电子天平检定证书.


第四、称量录像、照片均不显示称量时的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有千克、克、克拉、盎司等等,计量单位不同,称量结果也不相同,但称量录像和照片均不显示计量单位是什么?


我们注意到合议庭认真倾听,并时不时做些记录.


接着我们发表毒品检验报告质证意见,我们认为:


首先,鉴定机构使用的实验室标准违反了《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2018年实施的《标准化法》规定了五种法定标准,它们分别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前三种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均有法定程序规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也需要依法备案.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实验室标准不再是法定标准.


在已经有合法有效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继续使用实验室标准也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


其次,定性检验报告和定量检验报告是先后送检检测出具的,定量检验报告没有相应的取样笔录导致检材来源不清,检察员补充的关于检材的情况说明系办案单位一家的说法,没有得到鉴定机构印证,且和在案证据矛盾.


第三、鉴定文书没有记载鉴定过程,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由于没有记载是否鉴定、如何鉴定的鉴定过程,导致辩护人无法发表完整的质证意见,实质上侵犯了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


第四、第一鉴定人的鉴定人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晚于两份理化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可能存在无证鉴定的情形.实践中第一鉴定人往往是具体实施鉴定的人,如果其没有鉴定人资格证书必然导致相应的理化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注意到合议庭也在认真倾听,时不时做些记录.




毒品死刑案件既要技术辩护,更要突出技术辩护重点



三、技术辩护的重点.

查获毒品案件,往往经过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封装、称量、取样、送检和鉴定.称量和鉴定是整个毒品死刑案件中技术辩护的重点.称量是否合法影响毒品数量的认定,毒品数量不清必然影响法院裁判结果;毒品鉴定是否合法决定着警方查获的是否毒品,是什么毒品,含量是多少?这两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实质性证据瑕疵,必然会撼动法官内心确信.而其他环节的证据瑕疵不一定会撼动法官内心确信.


只要毒品查获了,且与被告人有关联,毒品获取手续的违法性就很难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但如果称量问题使得毒品数量不清,法官就必须努力查清毒品数量,实在查不清就会从有利于被告人利益角度做出裁判;毒品鉴定也是同样道理.


总之,毒品死刑案件技术辩护的重点就是称量和鉴定,无论怎么重视都不过分,需要毒辩律师继续深入研究.




毒品死刑案件既要技术辩护,更要突出技术辩护重点



作者:广州王红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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