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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无罪辩护系列:数十公斤贩毒案“购毒与否”背后的七大疑点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数十公斤贩毒案“购毒事实存在与否”背后的七大疑点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关于张三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之“购毒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核心辩护意见(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及技术性处理)


针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我们始终坚持:张三于涉案期间,涉嫌伙同李四、王五两人共同走私、贩卖了数十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实明显谬误.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其一,毒品实物缺失,毒品上下家均没有到案,足以证实此案疑点重重.


办案人员并没有查获上述的数十公斤毒品,且所谓毒品上家某哥及交付毒品之人均没有归案,无法证实张三、李四、王五口供中所述的、其向某哥购买的数十公斤毒品客观存在,本案也无法排除上述数十公斤毒品从未存在过的合理怀疑.


其二,此案单凭负责运输、交付涉案毒品之人没有归案,足以证实此案疑点重重,根本就无法入罪的证据标准.


负责运输、交付上述数十公斤毒品给李四、王五之人没有归案,张三、李四、王五关于具体交付毒品场地的口供内容相互矛盾,张三、李四陈述的是在某市某商场仓库外接收上述毒品,王五陈述的是其和李四是开车到某仓库搬运回三个箱子.在何时何地交付毒品的关键事实存疑,李四、王五如何接收毒品的关键事实自然也是存疑的,致使张三等人涉案行为根本就不符合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其三,毒品交易场地不明,涉案人员体貌特征不明,足以证明此案基本事实不明,足以导致此案无法定案.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某哥及交付毒品之人在何处将涉案的数十公斤毒品交付给李四、王五,李四、王五也没有在案发现场指认出其接收上述数十公斤毒品的毒品交易现场,更没有描述出交付毒品之人的人数、年龄、衣服、高矮、口音等显著体貌特征,也没有描述交付毒品之人驾驶车辆的车牌、品牌、车辆停放位置、双方车辆的距离、对方从何处将毒品搬运出来等涉案车辆显著特征、涉案交易毒品细节等核心事实.单凭此事实,本案足以证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作出的认罪口供内容虚假,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上述期间曾购买、接收、运输、走私和贩卖数十公斤毒品的事实客观存在.


其四,此案关键证人没有到案的客观事实,足以证明此案疑点重重.


本案因缺乏涉案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的证言,也缺乏某公司操作梁某某的证言,以及实际负责称量重量、丈量体积经办人的证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四货柜已实际出口至某国,更无法证明涉案四货柜内藏匿着毒品,更无法证明涉案毒品数量是数十公斤.


其五,涉案商场监控视频缺失的客观事实,足以证明此案基本事实不明,足以导致此案无法定案.


李四陈述接收数十公斤毒品地址是某商场周边的某某路,王五陈述的接收数十公斤毒品的地址是不知名的某工厂,但需要强调的是,某商场汽车出入口处及其内部通道的墙上都到处安装有监控视频,其利用汽车将上述数十公斤毒品运输到涉案的某商场某栋某号铺仓库内,办案机关只要调取相应的途经城市道路监控视频,以及某商场内监控设备的监控视频,即可查明李四、王五口供内容的真伪.但涉案办案人员根本就没有查明涉案数十公斤毒品的交易地点,更没有调取相应的监控视频证据.本案单凭此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张三、李四、王五于侦查阶段作出的认罪口供内容,无法证实其接收数十公斤毒品的事实客观存在.


其六,所有在案证据,均无法证实涉案毒品实物客观存在.涉案的某某公司司机王某,以及该司实际经营人罗某某,均没有打开过用木板全封闭的涉案四货柜,也没有实际称量过涉案四货柜的重量,或丈量过涉案四货柜的体积,其出具的《装箱单》《证明》书证已被证实为内容虚假的书证,这可直接证明罗某某、王某的证言,既不能证明涉案货柜内夹藏有毒品,更不能证明涉案货柜已实际出口至某国.


其七,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张三、李四、王五均否认其存在任何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多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翻供的客观事实,均当庭陈述其遭受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再度证明此案疑点重重,真相不明.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一审判决认定张三于涉案期间,伙同李四、王五共同走私、贩卖数十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实明显虚假,起码也是疑点重重,不足以定案.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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