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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毒品下家不到案而不得入罪?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毒品下家不到案而不得入罪?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关于张三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之“毒品买家不到案而不得入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及技术性处理)


在司法实务中,就具体涉毒案件而言,毒品上家不到案,毒品下家不到案的情形很常见.关键证人不到案的情形也经常出现.就具体个案而言,因各种因素,案件出现“遗漏”被告人的情形也绝非个案.就特定个案而言,已归案被追诉人遇到“遗漏罪名”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就具体个案而言,控辩双方力求完美办案的态度应是客观存在,但具体个案办理中最终出现重大硬伤的情形,有时也是很难避免的,就如冤案错案不可避免一般.据此,我们结合具体个案,谈谈毒品下家不到案的实质性影响何在.


我们始终坚持:本案因所谓毒品下家没有归案,也没有被通缉,其身份信息也没有查明,致使此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三涉嫌走私、贩卖数十公斤毒品一案客观存在,更无法得出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涉案毒品下家基本身份信息不明,直接导致此案基本事实不明.因涉案毒品下家李四没有归案,本案无法确认其国籍、年龄、性别、出入境大陆时间等基本事实,进而无法确认其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进而导致此案基本事实不明.


其二,本案缺乏涉案毒品下家出入境大陆或某国的出入境记录,进而导致涉案毒品下家李四是否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存疑.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四在涉案期间内,曾先后出现在大陆和某国,无法证实其在大陆和张三交易数公斤毒品的事实客观存在,更无法确认其在某国接收了上述数公斤毒品,然后毒品被当地警方没收,进而导致张三在某国被抓,李四聘请律师帮助张三获得释放的事实客观存在,进而导致此案基本事实不明.


其三,因毒品下家李四没有归案,且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汇款130万元给张三指定账户的事实客观存在,直接导致此案根本就不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反之,此事实谬误,足以证明张三涉毒的事实谬误,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本案缺乏关键证人程某某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缺乏多名关键证人曾支付或参与支付130万元毒资给张三的客观事实.在张三没有实际收取130万元或其他更高数额款项的事实前提下,张三及其同伙所述的张三曾支付机器采购款1.5万元(第二次六台机器价格不详,可按每台3500元计算,六台合计:2.1万元)、某商场仓库租金约18200元(计至某年12月),支付给同案人的包装毒品、运输毒品报酬合计37万元(或30万元),支付给另一毒品上家数公斤毒品款18万元,支付给其女友的30万元生活费,支付给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货物出口代理费用大约是7000元左右等,合计高达90.42万元巨额开支的相关认罪口供无疑均是虚假的.


其四,因涉案毒品下家李四没有归案,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支付涉案22.8万元毒资给涉案毒品上家的事实客观存在,再度证明此案基本事实不明.


其五,因涉案毒品下家没有到案,直接导致此案交易毒品过程的具体细节和基本事实不明.因毒品下家李四没有归案,本案根本就无法查明张三与李四见面沟通、电话沟通交易涉案毒品的具体细节,也无法查实其通过其他方式沟通并达成多次交易涉案毒品的的案件基本事实.


其六,张三所述的5次购毒,唯一买家均是李四,因毒品下家李四没有归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四是否有实际收取涉案的数十公斤毒品.


对此案,我们始终坚持:张三于涉案期间分5次购买数十公斤毒品的事实明显是虚假的,其分3次走私上述数十公斤毒品到某国贩卖的事实自然也是虚假的.张三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的最显著特征是“谣言满天飞、虚假认罪口供内容满天飞”.事实上,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因毒品下家不到案而导致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的实证案例甚多.如:东开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39号、渝中检刑不诉〔2019〕81号不诉案.当然,因毒品下家不到案而得出被追诉人必然无罪的结论,自然也是荒谬的,与司法实务情况也明显不符.罪与非罪,我们只能根据具体个案进行更严密的论证.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毒品重2数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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