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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中大量掺假时的量刑辩护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依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由于行为人在毒品中掺假,客观上增加了社会上毒品的绝对数量,危害性更大,因此也要予以严惩.但是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于毒品犯罪的量刑也不能绝对的唯数量论,同时要考虑刑法总则的量刑情节,也要考虑适应缤纷复杂的司法实践.




实践中,贩毒人员为牟取更多利益,往往会在毒品中掺入杂质、义务.有的案件中,毒品的真实含量可能都不到百分之一,其危害程度与贩卖高纯度毒品毕竟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机械适用法律必然导致刑罚适用的不平衡.因此,《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规定,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何谓“毒品含量极少”却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量标准,实践中要完全归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例如,在“李惠元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大量掺假,经鉴定海洛因含量只有3.98%.但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并未折算纯度,并认定被告人李惠元贩卖海洛因59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惠元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应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惠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注:《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一直是我国刑法的惩处重点,且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根据《纪要》的精神,毒品数量达到、甚至只是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并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李惠元上诉后被当地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李惠元贩卖海洛因598.2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李惠元贩卖的毒品含量较低,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死缓.




再例如,在“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同样在毒品中大量掺假——查获的657克毒品中,实际毒品数量为130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上述案例一样,未考虑毒品掺假情节.被告人上诉后,当地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在最高法核准时认为,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毒品掺假),对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毒品的纯度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巨大.虽然在一般案件中,计算毒品数量时并不折算纯度,但是当毒品中可能大量掺假,或者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仍然要考虑纯度的影响,合理地适用刑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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