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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排放超标500倍 铜陵一男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铜官区人民法院消息,12月20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同时责令其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


重金属排放超标500倍 铜陵一男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被告人胡某在铜陵市某公司下属电镀厂工作期间掌握了一定的电镀技术,遂有开设私人作坊私自进行电镀加工牟取利益之念.2015年左右,胡某租赁位于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棚户区的他人自建房作为加工作坊,购买原料铬酐,添置电解槽、回收槽等电镀设备.自2017年10月起,胡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排污许可,没有其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采取电解槽镀铬的方式,为他人进行零件电镀加工,将加工中产生的含铬废水通过排水沟直接排放于加工作坊外地面,共排放总镀铬溶液废水产量约1吨左右、镀件冲洗水用量约452.6吨.胡某获取加工费用共约1万余元.


2020年10月16日,铜陵市铜官区生态环境分局于该加工点作坊现场查获胡某电镀加工非法排污的相关违法事实,遂依法查封了作坊及电镀加工设备.当日晚,胡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潜回被查封的作坊,将回收槽内残留含铬溶液通过排水沟排放于作坊外.


次日,铜陵市铜官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加工点作坊外被污染土壤、水体进行取样后送检.经依法检测,加工点作坊外排水与作坊外的排水沟内积水总铬浓度分别为697mg/L与543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镀污染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铬排放限值标准1mg/L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后胡某得知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54019.77元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30000元,退赔了违法所得10000元,预缴罚金保证金10000元.


法院当庭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在私作坊内进行电镀镀铬作业,将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500倍以上的重金属污染物含铬废水,通过排水沟直接外排空地,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严重污染加工点外地表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胡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交纳全部生态损害赔偿款,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悔罪态度较好,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意见,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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