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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构成走私之辩护要点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近些年来,代购现象遍地开花,“入罪”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而分析案件类型以发现,“海外代购”卖家可能会涉及的罪名包括了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


海外代购内容广泛,从化妆品、奶粉再到药品,几乎都是人们熟悉的商品.从原则上讲,买方以自用为目的,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


“代购”不等于“违法”,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快递给客户,他们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


海外代购并不违法,逃税才是犯罪.下面,我们以代购化妆品为例,探讨一下这类代购构成走私的案件应该如何制定辩护策略,寻找辩点.


一、从走私化妆品的定罪量刑方面制定辩护策略


走私化妆品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如下情节量刑处罚:偷逃应缴税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上面的规定很容易可以看出,单位与个人走私普通货物起刑点的偷逃税款均不一致,相差足足有一倍之多,下表为二者之对比:




偷逃税款10万元


偷逃税款250万元


最高刑


单位


不构成犯罪,须达到20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5年


个人


构成犯罪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可见,二者无论是在罪与非罪的标准上,还是量刑上,均相差悬殊.因此,辩护律师应重点关注案件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比如淘宝店铺是以公司的名义开的,从事代购相关活动,就可以从这一角度出发,这是重要的辩点之一.


二、从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的角度制定辩护策略


化妆品走私一般涉及环节众多,人数众多,比如有货源的组织者、接货人、具体携带走私的水客等等.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因此,辩护律师应关注自己当事人对于走私化妆品所起作用是否属于次要或辅助作用,正确判别自己当事人在走私案件中的地位,这是重要的辩点之二.


三、重点审查海关核税证明书核定偷逃税款的金额是否准确(重中之重),寻找相关辩点


海关核税证明书核定的偷逃税款金额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对走私行为人的最后量刑,如何从其中寻找辩点可谓是重中之重.


1、注意审查商品属性,是属于货物还是物品,两者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贸易性质.


2、注意审查涉案商品的价格凭证是否存在时间颠倒、缺乏明确指向的情况:


海关缉私部门在认定涉案货物的计税价格时,通常都会向收货人调取涉案货物的价格凭证,并以此作为计核涉案货物偷逃税款的计税价格.但有的案件由于年代久远,价格凭证丢失,这时需要警惕是否有补开价格凭证、找其他价格凭证代替的情形.


3、注意审查核税证明书认定涉案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是否正确.


4、注意审查海关核税证明书是否存在以海关报关系统申报价格作为涉案商品计税价格的情况:


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海关计核部门在确定涉案商品的计税价格时,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20%(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海关计核部门在计核涉案商品偷逃税款时,对于不能取得购物小票的商品,可能会直接采用海关申报系统中的申报价格作为涉案商品的计税价格,而这种确认涉案商品的计税价格的方法并不在上述规定之中.因此,以海关报关系统中申报价格作为涉案商品的计税价格,系缺乏法律依据的,这也是我们的辩点.


对于核税证明书核定的偷逃税款金额有异议,辩护律师应申请重新核税.




四、关注购物小票及银行流水金额是否准确,购物小票与银行流水能否相互对应亦可有所突破


拿到案件之后,首先要审查购物小票真实性,是否有伪造、时间对不上等问题,其次才是审查银行流水,银行流水是证明购买走私化妆品价格的主要证据,最后要审查银行流水与购物小票是否有对应关系,对于没有购物小票对应的银行流水金额应该予以剔除.购物小票、银行流水,关注这些案件的细节,都直接决定我们能否寻找出有用的辩点.


细节决定成败,只有抓住每一个细节,寻找对于我们有利的每一个辩点,才会更加接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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