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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走私进口未取得检验检疫准入证书冻品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针对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冻品等犯罪频发,出台目的是为严厉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意见对走私冻品的行为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对相关行为的罪名做了变更.为了方便对该意见的理解,本律师下面对该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走私进口未取得检验检疫准入证书冻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往针对走私冻品的一般是否来自疫区来确定罪名,如果走私冻品来自非疫区或者无法查明来源的情况下,就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则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规定:走私进口未取得检验检疫准入证书冻品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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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五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走私冻品不再以来源区分罪名,而是规定凡是从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立案追诉标准为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立案追诉标准为 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当然这个规定一方面严厉打击冻品走私行为,但是似乎又降低了对某些冻品走私行为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有两个刑期档次,分别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期有三个档次,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第二,走私人员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对于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或者逃避追缉过程中,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在本指定意见实施之前,一般认为上述行为仅仅属于一种妨碍公务的行为,并不认为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毕竟在海域超高速行驶或者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公务船只、强光照射执法驾驶人员很难认为是一种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对不特定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从这次指导意见来看,五部门转变了相关看法,由于海面的复杂性及走私行为一般发生在晚上,走私人员一旦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可能造成相关执法船只船毁人亡的威胁,而且对周边正常行驶的不特定船只造成威胁,这个本律师估计是参考了危险驾驶罪.为了严厉打击走私人员实施上述危险行为,对于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走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对于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执法,以走私罪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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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走私人员身份核实问题.

 

 

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认定,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身份,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认定;拥有两国以上护照的,以其入境时所持的护照认定其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不明的,可以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或者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认定;确实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员对待.

 

 

当然如果走私人员一直不肯讲真实姓名、住址,影响最大的就是刑期执行问题.根据《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特殊情形外,一律不予减刑、假释.

 

 

第四,运输走私冻品等货物的船舶、车辆处理原则以及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主观认定.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有关运输走私冻品等货物的船舶、车辆处理原则以及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主观认定如下:

 

 

(一)对“三无”船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

 

 

(二)对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三)对所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走私冻品等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的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运人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上述原则及主观认定标准并非是第一次规定,上述内容事实上在《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借鉴打击走私成品油犯罪的相关经验,在打击走私冻品指导意见中对相关规定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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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查封、扣押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处理.

 

 

对查封、扣押的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走私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的,在做好拍照、录像、称量、勘验、检查等证据固定工作和保留样本后,先行移交有关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根据《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规定,无害化处理是指执法部门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第三方单位,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及方法,将罚没走私冻品转化为无疫病传播风险的物料.无害化处理产出物料严禁用作动物饮料,或可能进入人或动物食物链的其他用途.

 

 

第六,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虽然这次五部门发文的目的是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那么对于其他地区是否也按照该规定执行?尤其是其他走私冻品比较严重的地区,是否也将走私冻品行为一律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根据该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办理粤港澳海上以外其他地区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精神依法处理.因此,虽然该指导意见是针对粤港澳地区的走私冻品活动,但是其他地区司法机关也会按照该精神将走私冻品行为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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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葫芦

 

 

校正:花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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