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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一种辩护思路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6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案件也有增多的趋势.#知识产权诉讼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一种辩护思路

根据笔者近几年来办理的多起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辩护经验来看,司法工作者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条文理解不透彻,未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律师办理知识产权罪案件的辩护空间还是很大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其中一种可以使用的辩护思路.


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规定在《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原则的含义就是犯罪行为的界定、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一种辩护思路

笔者以曾经办理的两个案例来阐述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中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辩护思路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赵某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等为牟利, 购进了假冒的A公司知名品牌的管材及管件,又予以销售,查获的被告人销售的管材及管件商品合计的销售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等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一种辩护思路

【案情分析】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商品,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该商品就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查获的被告人销售的管材及管件商品上确实使用了与A公司该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根据A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中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看,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只包含“管材”,不包含三通、弯头等“管件”;即A公司仅在“管材”商品上有注册商标,在“管件”商品上并没有注册商标.这说明,本案的被告人虽然有销售“管材”商品和销售“管件”商品两种行为,因A公司在“管件”商品上并没有注册商标,本案的被告人销售“管件”商品的行为没有侵犯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而仅认定被告人销售“管材”商品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话,被告人销售“管材”商品的销售金额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综上,笔者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辩护思路提交了明确的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告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二:康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等在康某组织下开发并运用某APP,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并以插入广告赚取广告费的方式牟利.经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某APP中560部文学作品与B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具有相同名称,其中520部作品相似度大于70%,存在实质性相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电子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一种辩护思路

【案情分析】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部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数量合计在500部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认定的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人作品,相似度大于70%的有520部作品.而根据鉴定意见书记载,相似度大于90%的相似作品数是459,相似度大于70%小于90%的相似作品数是61,相似度大于70%的相似作品数是459+61=520;鉴定人直接采用的“相似度大于70%就是属于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完全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一种形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第412页)的记载,“复制”一词的含义是:依照原件制作成同样的,可以组的词组是:复制品,复制文件.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复制品进行发行的行为,该作品的复制品与作品的原件应当是同样的.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一种辩护思路

《现代汉语词典》“复制”的含义是:依照原件制作成同样的.


在民事领域《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多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等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就会造成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人的作品有差异、不相同;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也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显然与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不相同的.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只对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以本案来说,相似度大于70%小于90%的相似作品数是61,这61个作品只能说是通过著作权人的原作品修改而来,完全不构成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即使认定,与著作权人作品相似度大于90%的侵权作品,构成与著作权人作品实质性相似,属于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复制发行,但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人作品相似度大于90%的相似作品数是459个,没有达到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数量合计在500部以上的入罪标准.


综上,笔者的辩护意见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部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被告人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未达到法定标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一种辩护思路

办案心得


侵犯知识产权罪相对于传统犯罪类型的案件还属于新型案件,专业性强、复杂度高,这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司法工作者和辩护律师来说无疑都是严峻的挑战.通过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辩护实践来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辩护意见虽然有的未完全被司法机关采纳,但确实能拓展律师办理知识产权罪案件的辩护空间,也有利于推动立法机关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


@律途散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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