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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从宽处罚建议权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从宽处罚建议权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五)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移送案件到人民检察院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权.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的从宽处罚建议权针对两类职务犯罪人员,一类是职务犯罪针对自身违法行为存在从宽情节,例如根据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时,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另一类是职务犯罪人员针对其他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从宽情节,例如对于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也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员,监察机关是否一定会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这倒不一定.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符合从宽情形的,监察机关要结合其案发前的一贯表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因素,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建议.应该说符合法定情形下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是原则,不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是例外.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从宽处罚建议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监察法虽然规定了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但是对于具体哪些情形属于监察法规定的情形并未有细列,当然这也是立法机关留给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实务情形出台具体的细则规定.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一)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监察机关掌握,向监察机关投案的;


(二)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监察机关谈话时投案的;


(四)职务犯罪问题虽被监察机关立案,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向监察机关投案的;


(五)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投案意愿,后到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六)涉嫌职务犯罪潜逃后又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投案的;


(七)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八)经他人规劝或者在他人陪同下投案的;


(九)虽未向监察机关投案,但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的;


(十)具有其他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


事实上监察法实施条例虽然没有明说,但从刑事法律上来看,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其实就是自首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自动投案的情形,实际上也是结合司法解释结合有关自动投案的规定.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从宽处罚建议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监察法实施条例也做了具体规定:


(一)监察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被调查人主动交代其他罪行的;


(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不同种罪行的;


(三)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的;


(四)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被调查人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事实上也是自首认定的一部分,即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监察法实施条例的从宽建议的前两种情形,实质上就是自首的认定.


对于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种从宽处罚情形——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不论何种退赃行为,前提条件是被调查人积极主动的退赃,而非被动的退赃.对于退赃情况,监察法实施条例要求贪污受贿等案件中全退或者大部分退,渎职犯罪中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减少、挽回大部分损失.


对于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种从宽处罚情形是重大立功.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只要犯罪分子立功,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是否被调查人如果存在一般立功情形,监察机关就不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根据该规定,一般立功监察机关是不能建议从宽处罚,需要被调查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五)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从宽处罚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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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类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被调查人揭发有关其他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笔者认为该规定又与第一类从宽处罚的第四种情形存在重合.下列规定的各种情形,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立功的认定:


(一)揭发所涉案件以外的被调查人职务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的重要线索指向具体的职务犯罪事实,对调查其他案件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的;


(三)提供的重要线索有助于加快其他案件办理进度,或者对其他案件固定关键证据、挽回损失、追逃追赃等起到积极作用的.


因此,笔者认为,不论当事人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都存在从宽处罚建议的可能性.


对于从宽处罚建议的提出时间要求,一般应当在移送起诉时作为《起诉意见书》内容一并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单独形成从宽处罚建议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从宽处罚建议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当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了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了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但是监察法并未有规定认罪认罚制度,那么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是否适用认罪认罚?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但不符合监察法规定的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条件,在移送起诉时没有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本律师认为,对法律法规的解读不能单纯机械的法律解读,尤其是作为刑事律师,应当结合实务中办案经验以及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综合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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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葫芦


校正:花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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