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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跑了或者抓不到人的话就没辙了吗?当然不,还有这一法律利器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4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跑了或者抓不到人的话就没辙了吗?当然不,还有这一法律利器

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跑了,在暂时抓不到人的情况下,真就拿他们没辙了吗?当然不是.我国法律就此专门安排了一大利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 依据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职务犯罪调查权转归监察机关行使,对于被调查人逃匿或死亡情形处理,也属于监察机关的调查范畴.那么,监察机关如何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监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由此可见,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二是被调查人必须是逃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调查人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通缉”是指监察机关通令缉拿应当留置而在逃的被调查人归案的一种调查措施.


三是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对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调查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作出的结论,应当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


事实上,监察法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确保了法法顺畅衔接.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如果腐败分子逃匿或者死亡,不没收其违法所得,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也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由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强大保护,对腐败犯罪分子则是有力震慑和宣示:搞腐败到最后不过是当个“财物保管员”,违法所得必将被一追到底,“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图谋只能是痴心妄想.


原标题:《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违法所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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